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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回原籍服刑的條件

遷回原籍服刑的條件

按照規定是不可以的,一般都是在判決生效地服刑,如果刑罰不是十分嚴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決地的某監獄執行。而且在監獄內部的管理中,為避免人情犯和特殊犯的產生,一般不許在原籍服刑,實行“異地管理”,即對本地區的犯人調到本省的外地區服刑改造。除非當地不具備服刑條件才可以發回原籍服刑。即服刑人員過多,牢房不夠等。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遷回原籍服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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