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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強制執行怎麼處理

刑事責任強制執行怎麼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時,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共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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