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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廣播處罰依據

黑廣播處罰依據

擅自設定使用黑廣播的行為是非法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設臺和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裝置、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
(一)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裝置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專案,傳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訊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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