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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有期徒刑減刑標準

二年有期徒刑減刑標準

二年有期徒刑減刑標準: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具體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二年有期徒刑減刑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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