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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一、確認婚姻無效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宣告或者撤銷無效婚姻的民事訴訟走什麼程式,要依據案件的情況而定,案情比較簡單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二、婚姻可撤銷的原因是什麼

婚姻可以撤銷的主要原因為是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型別:

一種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毀掉對方容貌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在當代的社會婚姻關係是否有效需要經過法院的宣告,當然法院在對於這型別的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應當視案情的複雜程度來選擇,是用普通程式還是簡易程式,這是法院自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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