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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七日內立案嗎?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七日內立案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七日內立案嗎?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七日內立案嗎?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案件是受理而不是立案,行政機關收到舉報後應該及時受理,治安案件超過6個月,其他案件超過2年未發現的,不再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麼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行政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於違法,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申請行政複議。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環境主管部門所肩負的職責是非常的重大的,因為一旦發現一些行政違法行為的話,就去校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初步的進行審查,確實涉嫌一些環境汙染行為,得需要對此立案處理,之後還需要派出工作人員進行一定的調查,然後做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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