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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是什麼?

汙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汙染環境罪的區別

汙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

(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汙染環境罪量刑標準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從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汙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兩種不同的與汙染環境有關的罪名,故而兩者的差異是比較明顯的,包括在犯罪主體、客體等方面的不同。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與汙染環境罪相比,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是比較重的,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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