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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登记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批准;

4.注册登记;

5.核发、变更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特别说明: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登记内容必须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宅基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15日(含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二、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按规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

6.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7.除继承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登记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8.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9.因依法查封、预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

10.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11.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5.门牌(民政部门有效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如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

1.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的纠纷调处,门牌办理,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的配合工作;

3.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4.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门牌的办理工作;

5.公证机构负责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等公证工作;

6.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配合协助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沟通联系、权属调查、纠纷调解、违法查处等工作。

7.县级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的相关材料。

农村宅基地发证须遵循一户一宅、界限清楚、面积符合要求的原则。土地存在争议问题的、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查看相关资料却与实地不符合的等行为,都不能等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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