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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2.什么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需要尽到什么义务?

1、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2.什么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需要尽到什么义务?

1、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1、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2.什么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需要尽到什么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的性质选择上述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为了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国家有关合同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各类性质

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的示范文本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将合同的必备条款明列出来,确保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有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里所讲的只是“参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什么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需要尽到什么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款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有相应规定,该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具有符合上述内容的条款,即属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下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格式条款中的内容涉及以上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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