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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对外签订合同

政府机关对外签订合同

政府机关对外签订合同
政府机关对外签订合同

政府直接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作为合同的主体的情况,从合同性质来区分,应包括政府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或者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的签订时,政府均是服务或者商品的享有者或者购买者,为满足自身作为一个机构,维持其运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双方关系,所以在上述情况下,政府不再处于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公权力机关的地位,而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当然能够成为合法的合同签订者,且只有政府以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才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时,也应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这一类合同主要包括行政征收、征用及特许经营合同等等;这当然是基于政府的权力构成决定了在涉及私有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待协调的问题上,必须由政府来最终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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