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法律 关注:1.9W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标签: 金融保险法规 保险法 四十八条 金融保险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guwen/falv/noxn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