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 关注:2.44W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标签: 第一百 二十四条 保险法 金融保险法规 金融保险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guwen/falv/1k90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