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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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XX,组织机构代码688XXXX2007-4。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尹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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