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解答 关注:2.21W次 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标签: 管理 征地拆迁 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 民族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chaiqian/gongkaijieda/7z90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