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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其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按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四條 《暫行條例》第四條中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劃分,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人口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標準劃分。凡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非農業人口數不足二十萬的,為小城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

工礦區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商企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依行政區劃確定,工礦區的範圍依省政府批准的為準。

第五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額暫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無錫不得低於0.70元,蘇州、徐州不得低於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於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於0.40元;

(四)縣城、工礦區不得低於0.30元;

(五)建制鎮不得低於0.20元。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不低於前條所列平均税額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的年平均税額標準;並根據當地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二至三個等級,分別確定各等級的單位税額。省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及縣級市經所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需減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納税人應在本施行細則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權屬登記文件,據實向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税手續,按照所在地税務機關的納税期限,繳納土地使用税。

新徵用的土地,憑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辦理申報納税手續。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徵,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企業按季繳納,個人按半年繳納。具體期限,由市、縣税務機關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由江蘇省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鎮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是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全部內容。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框架下做出了更加細緻的規定。大家都知道,下位法在上位法的範圍內可以細化,但是不可以超出上位法或者違反上位法的內容。如果想了解實踐中税務問題,可以諮詢專業人士,結合自己的經驗,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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