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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和借條那個有法律效力

欠條和借條那個有法律效力

欠條和借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區別如下:

欠條和借條那個有法律效力

1.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

3.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4.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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