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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的區別有效期

借條欠條的區別有效期

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借條欠條的區別有效期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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