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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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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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