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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農村宅基地繼承

東莞農村宅基地繼承

東莞農村宅基地繼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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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繼承申請書

  農村的宅基地不能繼承:  1,所以不存在寫申請書的問題(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屬於遺產);  2,如果宅基地上有房產的,才能繼承房產後繼續使用該宅基地(但不是繼承宅基地本身);  3,如果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的,根據申請書的一般格式,寫明因何原因需要繼承該房產(被繼承人死亡,當事人是法定繼承人等)即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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