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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公安必須立案嗎?

強拆違法公安必須立案嗎?

一、強拆違法公安必須立案嗎?

強拆違法公安必須立案嗎?

是的,公安機關原則上必須受理,不予受理是違法的。如果不予立案的話,我們就可以對公安機關的這種不作為進行復議/訴訟。操作如下:

1.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向檢察院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履行立案監督職能,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合法強拆的程序有哪些?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最後,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如果遇到強拆違法公安必須立案,若出現公安機關不予批准立案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做好證據收集工作,然後可以按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複議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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