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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後怎麼繼承?

房屋被強拆後怎麼繼承?

一、 房屋被強拆後怎麼繼承?

房屋被強拆後怎麼繼承?

房屋被強拆後的繼承可以根據拆遷協議中有關賠償情況來繼承處理,在拆遷活動中,拆遷人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房屋拆遷與補償相關事宜,該協議當事人雙方只能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其他有權簽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權人去世後,該房屋即應當依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但繼承後繼承人應當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以確定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之前,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未變更登記的,即屬於房屋所有權狀態不明。

二、有關強拆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司法實踐中,對於房屋被強拆的具體情況,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特別是實施拆遷並給付補償款後,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就繼承的具體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標籤: 房屋 繼承 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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