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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否是強制的

成都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否是強制的

一,成都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否是強制的

成都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否是強制的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土地抵押必須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税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諮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税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土地的抵押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規定,按照具體的要求來操作,一旦自己的問題處理存在問題就會導致權益保障出現紕漏,畢竟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對於自己的事情辦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法律上的限定,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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