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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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
一、家庭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1、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完善農村有償土地流轉制度,緩解農村大批量的青壯年勞力的流失對我國農業產量的影響。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在農村的田地運轉中的實際運用需要結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來與時俱進,不能停滯不前沒有一絲的改變,社會經濟發展的格局在變化,所以農村經濟發展所依靠的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度也要有所改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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