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借款時如何審查借款用途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關注:3.01W次 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於借款人將借款用於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標籤: 債務債權 審查 出借 債權債務 借款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wu/zhaiquanjieda/7wywj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