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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最長時間是5年。依據《徵信管理條例》規定,個人徵信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是5年,即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終止不良行為記錄,才會在5年後消除該不良記錄。

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個人徵信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是5年,即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終止不良行為記錄,才會在5年後消除該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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