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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法律責任是什麼

反擔保法律責任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並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於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於反擔保。

反擔保法律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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