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否要求是雙務合同?
- 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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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
1、定義: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特點:(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3、實施條件
(1)、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二、雙務合同
1、定義: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2、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該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合同法理論上稱為“雙務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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