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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有哪些爭議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有哪些爭議

代位權牽涉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重要條件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對債權人的權益產生危害,如果不滿足這一條件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現實中,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性質產生了較多的爭議,本文將對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能為您解開疑惑。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有哪些爭議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於債權的成立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不能獨立存在,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權利,不需要當事人事先約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債權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此項權利。在法學界,對於代位權的性質始終存有爭議:

1、是實體權利還是訴訟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實體上的權利還是訴訟上的權利,有不同的立法及學説。

有認為,法國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均規定代位權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債權人代位權應屬於訴訟權利;其理由一是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要通過訴訟程序,而法院又往往在必要時運用訴權理論賦予債權人保全的權利;另一是因為法國民法完全繼承羅馬法的體系,而在羅馬法上創設實體權利是通過訴權的方式實現的;因而,債權人代位權應屬於訴訟權利。

也有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要保全債務人的財產,是實現其債權的一種方法,它是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

贊成後一種的看法。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代位權應為實體上的權利而非為訴訟權利。事實上,判斷一項權利究竟是實體上的權利,還是程序上的權利,不是根據此權利的實現是否通過訴權方式,而是要視此權利的設定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有實質性的影響,能否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變動。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直接導致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產生變化,因而代位權為實體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也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這也並不意味着代位權是一項訴訟上的權利,代位權仍然是一項實體權利。

2、是管理權還是形成權

有的認為代位權是廣義上的形成權;持該觀點的認為債權人的代位權作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它不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從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看,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與形成權特徵相似。

也有的認為代位權是管理權;該觀點的認為債權人是以管理他人權利為內容的權利,應屬於管理權範疇。

還有的認為兼具管理權和形成權的權利;因為債權人代位權作為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從行使效果看,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形成權相似,但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僅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或形成法律上的效力,而是依靠債務人的權利而行使,所以它與嚴格意義上的形成權又有所區別,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形成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因而,代位權兼具管理權和形成權雙重性質,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項權利。

同意最後一種觀點。因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不僅要基於債權人提出行使代位權的單方意思表示,同時還應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前提,兩者缺一不可。另外,債權人代位取得的權利僅享有管理的義務而已,這部分債權事實上應歸屬於債務人本身,從此方面講,其又兼有管理權能。

3、是否為代理權。

有認為存在於法國法律中的債權人代位權是一種代理權。③認為這種觀點有不妥之處:一是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並非像代理權一樣是以(被代理人)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二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並最終實現自己的債權,即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權利,並非像代理人那樣是為了債務人(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法律中,對於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這一行為是很難進行判斷的,其次,如存在多個債權人,只有一個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如一個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行使。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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