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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有哪些

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有哪些

一、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

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破產欺詐行為十分嚴重,不僅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而且破壞了誠實信用原則與經濟秩序。為打擊破產欺詐行為,新破產法中設置了較舊法更為完善的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糾正了舊法對違法行為定性混亂、列舉不全、時效期間過短、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

撤銷權是指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新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新破產法規定了對破產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取消了舊法對企業人員不切實際的行政處分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規定,“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重整申請時間提前、啟動主體多元化。提出破產與和解申請,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也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根據新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2、重整程序適用優先。在同時存在破產、和解與重整申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優先受理。重整程序啟動後,所有執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終結,重整程序優先適用。

3、參與重整活動的主體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樣化。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各利害關係人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核減或增加註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營業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於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採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採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併等方法。

4、擔保物權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限制,這是其與破產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處。限制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保證債務人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重整。

綜上所述,關於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作用,我們要注意,在進行清理債權債務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清理,打擊欺騙欺詐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好大家的利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標籤: 公平 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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