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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期限和條件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期限和條件

一、債權申報的期限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期限和條件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串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

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二、逾期申報和未申報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其後果是,第一,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非債務人有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該未申報債權成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債務人重整的,該未申報

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第三,債務人和解的.該未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三、追討過期債務的條件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2、要有債務人起碼的信息資料。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併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併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藉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也經常遷移住地户籍,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蒐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蒐集其經營證照複印件、銀行帳户、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蒐集其身份證複印件、工作單位名稱地址等。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事實上卻隱匿財產。對於欠債的公司,獲得其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可以大致瞭解其經營情況、瞭解其員工的收入狀況;對於欠債的自然人,可以瞭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瞭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第四,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製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期間重新計算。

以上是對於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期限的介紹,但是很多情況下債權與債務人存在非常親近的關係,故在他們之間可能只存在口頭協定,而並無文字的材料,此時債權人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護,這種情況可以在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希望能幫助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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