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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代理詞

債務糾紛代理詞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本文整理帶來有關債務糾紛代理詞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糾紛代理詞

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代理詞

審判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6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接受被告李XX同志的委託,在他與原告徐X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擔任其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我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庭審之前,我調閲了相關證據,又參加了今天的法庭審理過程,對本案有着比較清晰的瞭解。下面我結合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合議時能夠予以採納:

一、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

通過法庭調查我們已經清楚地知道這樣一個事實:2006年12月,原告徐X以他認識淅川縣主要領導的名義,答應幫被告李XX討要工程款。為了名正言順,同時也為了徐X出面要錢能夠有一個合適的理由,當月22日,原告徐X要求被告李XX給他寫下欠條一張,他同時也給李XX寫下一張欠條,倆人互欠1062000元。事實上,原、被告之間所謂的債權債務純粹是子虛烏有,是原告徐X與被告李XX之間為了討要淅川縣建設局拖欠的工程款所選擇的一種“策略”。儘管這種“策略”使徐X最終把李XX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但雙方互打欠條的事實從被告李XX提交法庭的證據⑴、⑵、⑶中就足以認定。

二、原告同時起訴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淅川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樣,在法庭調查時我們也已經知道,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淅川縣建設局從未介入原告徐X與被告李XX之間的糾紛:被告李XX並未接受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託通過徐X追要工程款,互打欠條的是原告徐X和被告李XX,兩人的行為完全是個人行為,與另外兩被告根本不牽扯。同時,原告徐X與被告李XX私自轉讓債權的行為在未經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剛才本代理人曾經發問過各個被告,證實了該債權轉移沒有通知各被告的事實。因此,原告同時起訴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淅川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方面結合法律闡述一下觀點:從原告提交的證據⑴來看,李XX的確欠他1062000元,而被告提交的證據又證實原告同樣也欠他1062000元,倆人之間是互相欠賬,並且所欠的數額相等。兩個人都是對方的債權人,同時又都是對方的債務人,也沒有先後履行的順序。這就進一步印證了“被告李XX給徐X打欠條就是為了讓他有一個合理的理由出面為自己要帳,而李XX要求徐X給自己打欠條又是為了防止形成單方面債務所採取的應對措施”的事實。充分説明原告徐X和被告李XX之間根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我們可以退一步來説,即便是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因此,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後本代理人要説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單單從原告徐X提交的證據來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成立,也應充分注意我的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只有把雙方的證據進行認真的比對,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這不僅符合“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同時也符合中共中央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徐X和被告李XX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同時起訴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淅川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懇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予以採納。

代理人:XXX

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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