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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區別

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區別

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區別是前者包括結合犯和慣犯,後者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一、處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規定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1、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例如在某小區內一天實施多次盜竊,數額較大的行為。
2、牽連犯是指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説,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3、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因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僅以其中一罪定罪。特徵:行為人主觀系故意;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行為之間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即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或實行行為吸收未遂行為或未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或較重的預備行為吸收中止行為;主犯行為吸收從犯行為或脅從犯行為),典型例子是人室搶劫時,搶劫行為吸收“入室”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二、法定的一罪,是指行為人基於多個罪過,實施了多個危害行為,侵犯多種法益,立法者本來可以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或者已經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因為一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1、所謂的慣犯,是指經常性的、習慣性的,以從事一種犯罪為職業,或者作為其生活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人的類型。我們國家現行的《刑法》中基本上沒有慣犯。
2、結合犯,就是刑法把兩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我國《刑法》上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複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後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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