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抵押擔保 >

再擔保與共同擔保有什麼區別

再擔保與共同擔保有什麼區別

再擔保與共同擔保有什麼區別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而共同擔保是數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共同擔保的擔保。
二者區別在於:
1.再擔保是為擔保人設立的,而共同擔保則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
2.可設立再擔保的只有主擔保且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共同擔保的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則是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即各保證人僅就自己的份額負保證責任。如果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又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各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對於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有履行全部保證債務的請求權,各保證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證債務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標籤: 擔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quan/diyadanbao/1n0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