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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護士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一、護士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護士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並且,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當然了,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並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做醫療鑑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如果此次的醫療事故完全是由護士的行為而造成的,那麼護士最少也是需要承擔主要的責任。具體的話還是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判斷護士的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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