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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第三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傷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條 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鑑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五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前款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鑑定標準,由衞生部制定。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七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 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 因輸液、輸血、注射、眼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九條 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四十八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走,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標籤: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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