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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有哪些區別

判決和裁定有哪些區別

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判決和裁定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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