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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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