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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職工受傷是否屬工傷進行認定,應當以合法的證據材料為依據,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職工不為工傷,則應依據職工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工傷認定。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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