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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可以做現場見證人嗎

辦案人員可以做現場見證人嗎

辦案人員不可以做現場見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辦案人員可以做現場見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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