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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時效是多久?

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時效是多久?

一、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時效是多久

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由此可見,強制執行公證書的期限為二年。

二、行政申請強制執行時效已過怎麼辦

1、法律救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維權中不得不到最後才使用的方法,雖然是過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但是判決書也不是一張絕對無用的白紙。

2、也可找對方協商,給予對方的優惠條件,要求對方履行或部分履降低以損失吧。還可以與對方達成履行的協議或還款計劃,如果對不肯的話就只能用其它沒辦法了。

3、試着通過再次訴訟的方式操作,也許還可以獲得機會。如果有新的證據和事實能夠再起訴時將原判決沒有履行部分申請在內就可以了。

三、申請執行時效中斷怎麼辦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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