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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合議庭成員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合議庭成員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合議庭成員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合議庭制度,可見,合議庭制度在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案件涉及到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也涉及到行政機關今後如何依法辦事的問題,其影響是重大的,為了確保審判的質量,人民法院採用合議庭的形式審理行政案件,能集思廣益,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有助於行政爭議正確、及時地解決。

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循法定的程序的規定的,以避免在自己遇到相關的需要訴訟的情形的時候,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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