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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實效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實效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實效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實效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適用的一般時效條件是兩年內。如果行政機關在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能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但是情況特殊的,該追究時效期限可延長至五年。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1、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2、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三、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

行政處罰可以通過調解進行解決,行政訴訟原則上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賠償、補償,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比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範圍內依法對處罰幅度進行調解,法院可以調解方式結案。

在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中是有着一定時效的,必須要在兩年之內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是如果在兩年之內都沒有發現具體的違法行為的視為不滿足出以行政處罰的條件,也就是説不能再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了。

標籤: 實效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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