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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賠償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一)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歐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歐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國家賠償法》第4條前3款規定的行為以外的行政違法行為,例如:

1、行政機關對公務員作出的獎懲任免決定違法,從而損害了該公務員的財產權益;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户的經營自主權造成財產權益損害;

3、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許可證,造成申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益損害的;

4、行政不作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益損害的。

二、行政追償的原則

(1)追償金額的範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總的來説,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有兩個:行政追償的前提是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必要條件;行政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行使行政追索權的主觀要件。

標籤: 追償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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