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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有什麼

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有什麼

一、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有什麼

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有什麼

一般撤銷行政許可是支付行政補償,支付行政賠償需要滿足違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範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於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範圍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關閉礦山的予合理的補償。因此,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關閉礦山的,補償範圍一般限於實際投入的損失。

二、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撤銷行政許可一般是行政補償,如果有違法行政行為的話,那麼就屬於行政賠償。撤銷行政許可補償一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的,那麼就會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補償。行政許可範圍有比較多,比如一些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職業,那麼就需要當事人通過行政許可才能夠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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