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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仲裁的主體是什麼?

一、行政仲裁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仲裁的主體是什麼?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明確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這一特徵包括:(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2)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後,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並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於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這一特徵包括:(1)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民事糾紛;(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也即並非所有民事糾紛都可作為行政裁決的對象,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聯的民事糾紛才能由特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如土地管理機關對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等。

二、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特徵包括:

(1)行政裁決權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只能根據具體法律的明確授權進行裁決,而不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主動進行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

(3)行政裁決是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於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項所作的具體處理決定,仍然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帶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它使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係被確定下來,因此,儘管行政裁決具有上述特徵,但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當人民發生了一些可控制性的糾紛時,通常採用行政仲裁來解決,行政仲裁不同於刑事訴訟,行政仲裁的主體不是需要行政仲裁的當事人,而是法律賦予了擁有行政仲裁權利的仲裁機關,儘管部分行政機關擁有行政仲裁權但具體需要仲裁的事件還是要經過法律許可的。

標籤: 仲裁 行政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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