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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怎麼辦?

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怎麼辦?

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怎麼辦?

被執行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財產轉移行為。依據我《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將財產轉移的,由於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使用撤銷權撤銷財產轉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表現

1、欠款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執行階段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在執行過程當中存在着轉移財產等相關情況的,是可以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時的所涉及到的一些財產轉移這方面的問題的話,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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