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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有哪些?

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拿到行政裁決書之後,若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請求。若相關機關決定受理案件之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給出行政複議事項答覆,但就實際情況的來説,並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會被受理的。

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有哪些?

一、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有哪些?

相對人對下列事項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不不予受理: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2、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一定層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4、居間行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於其自願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那麼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是什麼?申請行政複議包括哪些內容?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

1、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2、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4、拒絕自訴

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並非是所有的被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是會得到行政複議的,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的情形,只有在滿足相關條件,並且向受理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之後,才有可能得到行政複議的回覆。在得到回覆後,一般不可再次提起訴訟。

標籤: 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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