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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37條怎樣進行解釋

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37條怎樣進行解釋

行政處罰司法解釋37條怎樣進行解釋

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37條怎樣進行解釋

1)、在調查程序中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進行調查、瞭解、詢問,以掌握有關事實。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所需要的執法手段。本法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進行檢查。也就是説,只有法律、法規授予其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採取檢查手段。抽樣取證。對於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適當的調查執法手段。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對該證據進行登記,並保存於一定地點,任何人不得予以銷燬或者轉移。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應於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 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制作筆錄。 在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應當如實回答,不作虛偽陳述;不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不得銷燬或者轉移有關證據。

2)、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的迴避制度。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3.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請求迴避。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要求執法人員迴避的請求提出後,由該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該執法人員是否應當迴避。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所掌握的個人祕密、商業祕密和國家祕密,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將這些祕密用作證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給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否則,因其泄露行為而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所造成的損失,泄露祕密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對案件相關的辦理。

我國相關的行政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相關的處罰時應派往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辦理相關的辦案人員。積極的辦理這類案件,保護我國的相關行政法律案件。執法人員也應積極的辦理這類案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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