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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對於行政傳喚來講,法律規定一般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如果情況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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