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自訴案件輕傷怎麼調解?
- 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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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自訴案件輕傷怎麼調解?
輕傷類型的自訴案件可以有村(居)居委會等羣眾性組織來調解,也可以由法院來組織調解。
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
1、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
3、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4、人民調解(羣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在這幾種調解中,法院調解屬於訴內調解,其他都屬於訴外調解。
二、刑事自訴特點
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三、刑事自訴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來説,一般只有受害者享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也就是説,在生活之中,若是遇到了侮辱、誹謗等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時,只要自己不是受害者,是不能向法院提交刑事訴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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